原告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汉族,系永州市公安局XXX,家住永州市冷水滩区X路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张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技文化,汉族,系永州市副XX退休职工,家住永州市冷水滩区X路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特别授权)。
被告朱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永州市城市规划XX,现住冷水滩区X巷XX阁,居民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0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全XX诉被告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某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全XX诉称,判令被告朱XX返还借款人民币x元及偿还借款之前的利息。经查明,2009年10月11日原告全XX借给被告朱XX人民币x元,月利息2%,2009年春节之前连本带利一次性还清,逾期按月利息3%计算还款。尔后,被告朱XX未按期还款,原告全XX故诉请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XX拖欠原告全XX借款本金x元,利息x元,合计x元,被告朱XX自愿在2010年8月9日前偿还;
二、被告朱XX在2010年8月9日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同意法院依法公开拍卖被告朱XX位于冷水滩区X路XX号房屋(产权证号: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XXX号)房产,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原告全XX的借款本息x元;
本案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被告朱XX负担。此款原告全XX已预交,由被告朱XX在2010年8月9日前给付原告全XX;财产保全费用1140元,原告全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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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黄某成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