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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a重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魏a,男,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09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a犯重婚罪,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a与王a于1987年登记结婚。2006年底,魏与胡a搭识后两人开始交往并发生两性关系。自2007年4月至2009年下半年,魏与胡a先后以夫妻名义同居于上海市x路x号工地一出租房、上海市x路x号x商铺等处,并生育一子。

2009年9月14日,被告人魏a经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a、王a、郭a的证言及郭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工作情况,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a有配偶而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魏a经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a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魏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俞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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