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XX宿舍,居民身份证号码:x。
被告冯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XX宿舍,居民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诉被告冯XX离婚一案中,原告胡X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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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黄某成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