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X,现年23岁。
委托代理人张XX,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XX,现年49岁。
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唐XX与被告鲁XX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谭胡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9月5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原告已付购房款x元,现房屋没有办证,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同意解除合同。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5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房屋一套,原告支付购房款x元,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唐XX与被告鲁XX于2009年9月5日签订的售房合同;
二、原告唐XX在2010年9月1日搬出该房屋,被告鲁XX返还原告唐XX购房款x元、补偿原告唐XX款项8200元,共计x元,该款项在原告唐XX搬出房屋后当天一次性付清;
三、原告唐XX搬走可以移动的东西,不能拆除其他固定的装修物品。
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原告唐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谭胡林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