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水某某单位行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水某某。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崔某某,河南长浩(略)事务所(略)。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莘野建筑公司)及被告人水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信燕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莘野建筑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董某某,被告人水某某及其辩护人崔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1、2003年4月份,被告人水某某作为莘野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让其公司承揽三门峡市交通局交通花园小区建设工程,送给原三门峡市交通局局长单向东(已判刑)30万元现金,单向东收下钱后帮助水某某所在公司中标。

2、2005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水某某所在的莘野建筑公司通过原三门峡市交通局局长单向东不经招标程序,承包到三门峡市快速通道部分标段绿化工程,后被告人水某某于2005年底送给单向东40万元现金。

认为被告单位莘野建筑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共计70万元,被告人水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莘野建筑公司辩称指控的第2场事实因为是借款,属民法调整范围,不是行贿。

被告人水某某辩称2005年底送的40万元现金是单向东借的。2008年因公司资金紧张,我向单向东要回了50万元,对指控的其他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谋取的不是不正当利益,没有相关证据证实被告公司得到工程有违法之处,故被告人水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另认为指控的第2场事实属借款,被告人水某某在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是以证人身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是自首,依法应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03年4月份,被告人水某某作为莘野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让其公司承揽三门峡市交通局交通花园小区建筑工程,送给原三门峡市交通局局长单向东(已判刑)30万元现金。单向东接受请托后,在该公司承包三门峡市交通局交通花园小区建筑工程、拨付工程款和增加工程量等事项上提供了帮助。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水某某供述,2003年5月份的一天,公司为承建三门峡市交通局家属楼工程,自己与单向东在三门峡市X路明珠宾馆吃过饭后,开车送他回家,在文明路国土资源局家属院门口,将装有30万元现金和两条中华烟的袋子给了单向东。这30万元现金是自己从公司财务人员陈××那里取出的。之所以要给单向东送这30万元钱是因为单向东是三门峡市交通局局长,负责交通花园的建设。后来自己公司中标承建了交通花园小区的X栋楼。他当时答应给帮忙,他怎样操作的,自己不清楚。2003年9月份左右,我们莘野建筑公司参加了交通小区工程投标,由于自己给单向东送了这30万元钱,我们公司中了交通花园小区X—X号楼工程的标。

2、受贿人单向东供述,2002年下半年,水某某想承包市交通局家属楼交通花园工程,先后约自己在一起吃饭。自己就把交通花园招投标、工程建设需垫资1000万元的情况给水某某做了介绍,水某某表示会严格按规定办事,垫资也没有问题。2003年上半年的一天下午,水某某约自己在三门峡市明珠宾馆吃饭,后她开车送自己回家,下车时她从车上拿下一个纸袋塞给自己。到家后,自己打开袋子一看,里面是30万元,都是100元面额的,共三捆。后来交通小区工程招标,莘野建筑公司中了交通花园地势较高的台上部分工程。水某某给自己送的这30万元是想让我帮她承揽交通花园工程项目。自己把交通花园的情况向水某某做了介绍,投标时自己也同意莘野建筑公司中标。中标后在工程建设中自己也多次帮助莘野公司协调关系、资金拨付、增加工程量等。这笔钱自己都用于处理个人事务花了。

3、证人陈××证实,其在莘野建筑公司保担任出纳期间,2003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水某某连续两天让我从公司账上取钱,她把钱拿走了,总金额在30万元左右,过一段时间水某某用发票冲了账。

另有莘野建筑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刑出字第X号刑事判决、关于单向东任职的证明材料、工程施工合同、莘野建筑公司银行取款凭条及2003年至2006年记账凭证、银行帐、被告人水某某户籍证明等资金证实,足以认定。

(二)起诉书关于“2005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水某某所在的莘野建筑公司通过原三门峡市交通局局长单向东不经招标程序,承包到三门峡市快速通道部分标段绿化工程,后被告人水某某于2005年底送给单向东40万元现金”的指控,有经当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

1、被告人水某某供述,2005年4月份左右,自己听说三门峡市X路局负责310国道城区段快速通道搞绿化工程,因三门峡市X路局是三门峡市交通局的下属单位,就找到单向东说自己公司有绿化资质,想搞绿化工程。他说公路局没有钱给农民拆迁费,让自己公司先在银行贷款500万元解决拆迁补偿的问题,然后再给公路X排。此后由三门峡市X路局担保,自己公司在三门峡市城市信用社贷款500万元后直接打到公路局账上。2005年9月份左右,拆迁补偿后,自己公司就开始做绿化工程示范段,市里领导检查验收后,认为可以了,自己公司开始干这个绿化工程,整个工程大概在2006年底结束。

2005年或2006年的一天,单向东给自己打电话说:“我急着交购房款,但没有钱,你先给我凑40万元。”我考虑到单向东是交通局局长,负责我承包交通花园工程和310国道城区快速通道搞绿化工程,当时也关照了我,所以自己就答应了他。自己公司正在干快速通道绿化工程,平时手里都放的有钱,另外从公司财务人员陈莹莹那里拿了公司一部分钱,在三门峡军分区门口把这40万元交给了单向东。单向东没有给自己手续,说是借钱,既没有打借条,也没有提利息和还款时限,实际上自己和单向东心里都知道怎么回事,他是借机找自己要钱。在承接绿化工程的事情上,单向东确实给我帮忙了,另外公路局是交通局的下属单位,单向东是交通局长,将来结算工程款还要单向东帮忙,所以单向东给我要40万元钱,我就筹齐40万元给了他。

2、受贿人单向东供述,大约是在2005年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自己向水某某提出借四五十万元。水某某答应后,就准备了40万元现金,交给自己了。交钱的地点印象中是在三门峡军分区门口。水某某在2005年承包过三门峡市快速通道绿化工程,另外,水某某还承包过其他一些道路工程。水某某给这40万元现金的时候自己也没有给她出具收款收据,也没有和她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她把钱借给自己,主要是自己为她承包绿化工程帮过忙。另供述,2005年的一天,我以办急事为名向水某某要了40万元。

3、证人杨××证实,2005年市X排公路两侧各25米进行绿化,由于是计划外项目,市财政和省公路局不给投资。开始绿化工程前单向东局长给自己交待说:“市财政和省公路局不给资金,莘野公司的水某某能贷来款,让他贷款投资,公路局担保并负责还本付息,让水某某承包部分工程。”自己就同意了。大概在2005年4、5月份,水某某和公路局签订了快速通道绿化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每到麦收和春节前,单向东给自己打电话让自己在给水某某拨付工程时及拨付比例上给予照顾。

4、证人陈××证实,其在莘野建筑公司保担任出纳期间,2005年或2006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水某某让自己先从公司账上取钱,她直接把钱拿走的情况。

5、(2010)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单向东受贿的事实。

另有三门峡市X路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明细账、快速通道绿化工程情况说明。

综合上述证据,40万元系单向东以借为名向被告人水某某索要的款项,工程未进行招标而由该公司承揽是以水某某代表莘野建筑公司同意从银行贷款500万元作为工程前期拆迁补偿垫资为条件的,且单向东向水某某索要40万元的行为发生在工程施工期间,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单向东为被告人所在公司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莘野建筑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30万元,被告人水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40万元的指控,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单向东的索贿行为及被告给予财物的行为与该工程未招标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不能证明莘野建筑公司为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故该项指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水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水某某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杨志伟

人民陪审员范俊杰

人民陪审员张敏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俊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