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58岁,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于洪涛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闫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