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09年3月2日以原、被告借款未结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贺良国
二○○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袁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