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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介某某(别名介X),男,X年X月X日出生。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信燕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19日19时44分许,被告人介某某驾驶豫x号“奇瑞QQ”型轿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x+200M(三门峡市快速通道金红烟草公司西50米左右)处,与被害人李某某相撞,致李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介某某驾车逃逸。经三门峡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介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李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破裂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介某某家属已赔付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x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介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介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了自己于2006年9月19日19时驾驶豫x号“奇瑞QQ”型轿车在三门峡市撞死一人,后自己驾车离开现场的事实,亦证实当时杨某某等在车上,车辆受损,QQ标志不见了的事实。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案发时是介某某驾车的事实。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实丈夫介某某2006年9月18日驾驶豫x号“奇瑞QQ”型轿车到河南,次日晚上才回来,并听他说开车发生故障的事实。三门峡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勘查笔录和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被害人李某某已经死亡,肇事人逃离现场,并发现散落的奇瑞QQ型轿车标志,通过查看监控,发现豫x号“奇瑞QQ”型轿车受损。经查,该车为介某某所有的事实。本案另有抓捕经过、破案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处所登记表、情况说明、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鉴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条以及被告人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介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逃逸,应予从严惩处。被告人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视为其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予从宽处罚。综合上述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程少辉

人民陪审员南荣荣

人民陪审员范俊杰

二0一0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李俊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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