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原任杜良乡计生办主任。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09年12月22日被开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杜良乡计生办主任时,在管理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采用“放水养鱼”的方法扰乱了计划生育工作正常的管理秩序,致使杜良乡计划生育工作严重失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杜良乡计生办工作人员王XX、李X、姜XX、王XX、田XX、刘XX的陈述为证。被告人王某当庭供认不讳。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正当,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但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童广杰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郭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