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省怀化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蒋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家住(略),系怀化市河西广场中方县信用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黄某,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界天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董事长。
案由:借款合同。
经审理查明:袁某东分别于2004年6月11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12月26日借款5万元;2005年1月24日四次借款25万元;12月27日借款50万元;7次借款共计85万元,并分别立有书面借据。2006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张家界天富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并约定该公司股东袁某东原借原告湖南省怀化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借款85万元,由其公司全部承担,并在一个月内偿还完毕。利息按月利率8.4‰从2006年1月1日起计算,逾期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5万元及利息等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家界天富化工有限公司下欠原告湖南省怀化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借款本金人民币85万元,定于2009年8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借款利息损失按月利率8.4‰从2006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此款之日止,逾期借款每日按万分之四计算利息至付清此款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依法减半收取6806元,由被告张家界天富化工有限公司全部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武
审判员李某焕
代理审判员滕国庆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汤芳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