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X号
原抗诉机关广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乐至县,文化程度中专,住(略)。因本案于2004年12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2月3日被逮捕。2005年7月18日取保候审。
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康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于2005年7月18日作出(2005)番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康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广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5)番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子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丽
审判员梁敏
代理审判员何佐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