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2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2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3日至9月24日期间,被告人田某甲伙同田某乙持虚假的水泥提货单到天瑞集团郑州水泥有限公司,骗取该公司垫资商孔x三车散装水泥共计146.9吨,后将水泥拉到郑州西站戴x的搅拌站卖掉。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46.9吨散装水泥价值x元。现赃物无法追回,赃款已由二被告人退还被害人孔x。
2010年9月28日,被告人田某乙主动到荥阳市公安局崔庙镇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退赔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人之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乙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田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赵晨昊
审判员焦焕利
审判员张焱南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