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丁某、董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董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某、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8月4日19时许,张舒(另案处理)以在南阳市被一男子骚扰为名将亲戚贾X从郑州市骗至南阳市高新区X村一民房一楼内,当晚,李东阁(另案处理)安排被告人丁某和杜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看管贾X。第二天,贾X发现被骗不愿意加入传销组织准备离开时,张舒、丁某、杜某某等人围堵贾可不让其离开屋内,张舒将贾X手机拿走。2010年8月24日,李东阁安排丁某带着贾X到赵营村龙山负责的传销窝点,由被告人董某配合丁某看管贾X。2010年8月27日14时许,南阳市公安局北京路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后将贾可解救出来。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丁某、董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丁某、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4日19时许,张舒(另案处理)以在南阳市被一男子骚扰为名将亲戚贾X从郑州市骗至南阳市高新区X村一民房一楼内,当晚,李东阁(另案处理)安排被告人丁某和杜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看管贾X。第二天,贾X发现被骗不愿意加入传销组织准备离开时,张舒、丁某、杜某某等人围堵贾X不让其离开屋内,张舒将贾X手机拿走。2010年8月24日,李东阁安排丁某带着贾可到赵营村龙山负责的传销窝点,由董某配合丁某看管贾X。2010年8月27日14时许,南阳市公安局北京路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后将贾X解救出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丁某的供述,证实:贾X于2010年8月4日晚被张舒骗到南阳,李东阁安排其当贾X的师傅,一直看管他到24日李东阁又安排其和贾X到另一个家,其与董某一起看管贾X到8月27日被解救。
2、被告人董某的供述,证实:贾X于2010年8月25日左右被丁某带到董某这个家的,其和丁某看管贾X不让他跑掉,直到被派出所解救。
2、被害人贾X的陈述,证明:2010年8月3日,张舒把贾X骗到南阳搞传销,丁某多次辱骂、威胁、拘禁贾X,董某只看两天,没有打骂。
3、书证
(1)到案经过。
证明:2010年8月27日14时许,北京路派出所接举报在高新区X村有人被限制人身自由,逐对丁某、董某传呼到派出所。
(2)情况说明
证明:贾X被拘禁后手机一直由本人使用,但通话时有人监听。贾可于2010年8月4日从郑州市到南阳市的汽车票丢失。
(3)人口基本信息二份
证明:丁某、董某分别出生于X年X月X日、12月28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被告人丁某、董某的供述,均证实了贾X于2010年8月4日晚被张舒骗到南阳,李东阁安排丁某当贾可的师傅,一直看管他到24日李东阁又安排丁某和贾X到另一个家,丁某与董某一起看管贾X到8月27日被解救。被害人贾X陈述证实了其于2010年8月4日晚被朋友张舒骗到南阳让其加入传销组织,不愿意加入,李东阁安排丁某看管,2010年8月25日晚上丁某和董某一起看管我,董某只看管我二天。与被告人的供述相吻合,证实被告人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董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董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丁某刑期自2010年9月3日起至2012年9月2日止;被告人董某刑期自2010年9月3日起至2011年3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邹新敏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