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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某某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时某某,男,41岁。2009年1月1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上网追逃,2010年6月2日被抓获,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略),2010年6月3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某,原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秋海、胡朝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时某某及其辩护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4月27日被告人时某某从被害人翟XX处以每天150元租金租赁车牌号为豫x的东南牌x轿车一辆。被告人时某某将车开走后,于2008年4月28日将该车抵押给新乡人张XX,从张XX处借走现金人民币x元。后被告人时某某逃逸。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时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诈骗财物共计人民币x元。

被告人时某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时某某的辩护人称:被告人时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追回,被害人的损失大部分被挽回,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7日被告人时某某从被害人翟XX处以每天150元租金租赁车牌号为豫x的东南牌x轿车一辆。被告人时某某将车开走后,于2008年4月28日将该车抵押给新乡人张XX,从张XX处借走现金人民币x元。后被告人时某某逃逸。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时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诈骗财物共计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时某某供述;被害人翟XX、张XX陈述;证人孟XX证言;借款借据;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时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时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日起至2014年6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付素芹

审判员:张永安

人民陪审员:孙伟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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