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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又名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一案,由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1月26日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附带民事诉讼延期审理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月17日十九时许,本市X村民李某X(已判刑)因儿子与邻居潘XX家发生纠纷,便纠结被告人王某、柴某(已判刑)、李某X(已判刑)、李某(已判刑)、李某X(已判刑)、李某X等人手持凶器在李某X的指挥下闯入被害人潘XX家中,双方在院子里发生撕打,潘XX及其妻子张某、内弟张某X被打伤。经平公新(2004)法字第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鉴定,被害人潘XX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经平检医鉴字(2004)第X号检察技术鉴定书鉴定,被害人潘XX重型颅脑损伤后致重度智能减退,属一级伤残。经平公新(2004)法字第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鉴定,被害人张某、张某X的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供述、被害人张某、张某X陈述、证人柴某、李某X、李某、李某X、李某证言、被告人王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009)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前科证明、刑事技术鉴定书、检察技术鉴定书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某四某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17日十九时许,本市X村民李某X(已判刑)因儿子与邻居潘XX家发生纠纷,便纠结被告人王某、柴某(已判刑)、李某X(已判刑)、李某(已判刑)、李某X(已判刑)、李某X等人手持凶器在李某X的指挥下闯入被害人潘XX家中,双方在院子里发生撕打,潘XX及其妻子张某、内弟张某X被打伤。经平公新(2004)法字第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鉴定,被害人潘XX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经平检医鉴字(2004)第X号检察技术鉴定书鉴定,被害人潘XX重型颅脑损伤后致重度智能减退,属一级伤残。经平公新(2004)法字第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鉴定,被告人王某的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王某家属愿意赔偿被害人潘XX、张某、张某X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元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潘XX、张某、张某X谅解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王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供述:2004年冬天的一天下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临近过年的时候)我正在家呆着,俺老表李某X骑摩托到我家,跟我说“恁老表李某宾被人打了”,叫我去瞅瞅,我说中。之后李某X骑摩托带着俺俩到李某宾家,进屋后见俺三某俺看见俺三某四某在屋里,李某宾在沙发上躺着,停了一会俺二舅李某、三某李某X,俺老表李某,四某李某X陆续到了,俺一家人在屋里说李某宾被打的事,我记得李某X说不中咱打那个姓潘的,之后俺三某就上房顶骂那个姓潘的,李某X、李某鸽子拿了根铁棍柴某拿了两块砖,我拿了拖把,李某X李某柴某先出门,停了有两三某钟我跟在李某后面出门,等我到姓潘的家后,进院我见一高个男的在地上坐着,手里拿了个东西在那乱伦,旁边地上有血,已经站不起来了,李某X在追打另外一个男的,这时一个女的那个铁锹砸我,我也还手打她,他一铁锹砸到我肩上,我用左手挡了以下,等我转过脸取得时候,我见那个女的在地上躺着。我可生气,过去用拖把朝他右腿闷了两下,这时李某X过来跟我说赶紧走,我向旁边看了一眼,见先前在地上坐着那个男的已经躺在地上了,没看见先前李某X追的那个男的,之后我们几个就走了,回到俺三某李某X家,再后来俺三某让俺几个走先,我便回家了。

2、被害人张某陈述:2004年1月17日下午天快黑时,俺二孩出去买烟与邻居李某X家孩发生对骂,为此俺家与李某X家在外边相互骂了几句。傍晚7点半左右,听见俺家大门哐哐响,刚从屋里出来,就见一群人手持铁棍等物冲进俺院里,当时外面天已经黑了,我伸手拉开院里灯光,就见李某家大孩手持四某尺长指头粗铁棍与其他人一起朝俺丈夫头上身上乱扪,一会他就躺倒不会动啦,随后我和俺兄弟国党也被人乱棍扪倒。这些人进院的同时,李某X站在平房上,一边指挥这些人打,一边用砖头朝俺院里砸。

3、被害人张某X陈述与被害人张某陈述基本一致,且相互印证。

4、证人柴某证言:2004年(农历腊月二十六)元月17日下午四某多,我去我舅李某家玩。五点多我舅李某回来了,他说看见大钦家和占伟家又吵架了,我说吵叫他们吵去。停了十来分钟我回家了,到家没有五分钟,李某X和王XX骑一辆摩托车来了。他俩说占伟家打李某宾了,咱去瞅瞅。我妻子拉住不让我去,我说去瞅瞅吧,过年呢,生啥气呀。李某X骑着摩托车带王XX和我去了李某X家。李某X是我妻子李某的三某,李某宾是李某X的二儿子,他们家常和邻居潘XX家生气。

我们三某到李某X家后,我看到我妻子的二叔李某,四某凌凌、李某X的老婆秋莲、李某X的儿子李某、李某宾和女儿李某真在那儿。李某X和王XX说要一块去潘XX家打他们去,被我拦住了,我说:“三某(指李某X)没在家,打出事谁负责。”然后我们都坐下来看电视。大概半小时左右,李某X和李某X一块回来了,李某X说:“我上房子上骂潘XX,你们过去打。”我一听这,就开始躲到李某X家的厕所里了。我看到李某X上梯子去平房,在梯子口上骂潘XX的母亲;李某X和王XX各拿一个铁棍,李某X拿了一个揠井杆,李某拿了一个铁锨,李某没拿东西,还有三某四某一块出去到潘XX家。我听到“哐”一声,声音很大,估计是潘XX家的铁门被跺开了。我从厕所里出来,上梯子站在李某X后边,我没上去时就听到潘XX家里有打架的声音,我上到梯子上后,看到李某X双手拿着揠井杆朝潘XX头上打了一下,潘XX就倒下了。李某X、王XX、李某也在打潘XX,然后三某、四某、李某把李某X、王XX、李某X、李某四某从潘XX家拉回李某X家。接着,我和李某X就从梯子上下来了。

打架时李某X、王XX、李某X和李某先进潘XX家去打潘XX及其家人,李某、三某、四某也跟着他四某进了潘XX家。我没有参与打潘XX及其家人。李某X打潘XX是因为当天下午他儿子李某宾被潘XX打了。当时李某X穿重黄色上衣,我当时穿水泥厂发的工作服。

5、证人李某X证言:2004年1月17日晚上我四某夏玲玲打电话,说潘XX打了我三某李某X的儿子李某宾,我和父亲李某骑摩托车赶紧过去了。李某X不在家,三某吴秋莲、四某夏玲玲、李某在那儿,李某宾挨打了躺在沙发上。我们商量了一下,也得找些人收拾潘XX。我骑摩托车找到亲戚王XX和柴某,把他们带到李某X家。等了一个多小时,李某X和李某X回来了,我们一起商量,认为潘XX家欺负李某X家不是一次了,这回再不收拾潘XX,以后在庄上就没法混了。我和王XX各拿一根直径两公分一米多长的钢筋,李某X、李某也带着不知什么东西去了潘XX家,我父亲李某跟在后边,手里没带东西。我、王XX、李某X、李某把潘XX家虚掩着的大门跺开,然后进去,李某没有进去,潘XX和他小舅子拿着一米多长的铁棍或者钢管,潘XX媳妇拿着铁锨迎过来和我们打架,我本打算用钢筋棍扪潘XX的媳妇,结果扪到他们家院里晾衣服的铁丝上,潘XX媳妇在我脖子后面拍了一锨,我朝她腿上扪下去,当时就把她扪倒了。然后就乱打起来,潘XX被打倒在地,后来被邻居们拉开了。

6、证人李某X证言:2004年1月17日下午6点多,我接到妻子的电话说孩子被人打了就从宝丰赶回来,……看到亲戚柴某、王XX、李某X、李某、李某等十几个人都在俺家。我儿子李某宾说,今天下午5点,他在潘XX家门口卖馍时与潘XX的儿子发生口角,潘XX和他小舅子(张某X)出来将他打伤,并让他跪在路上欺负他。我听后非常气愤,就站在平房上骂潘XX家里的人,并说有种的出来,潘XX和他小舅子掂个棍出来到街上骂我,我当时就命令在俺家的亲戚们柴某、王XX、李某X、李某他们去打潘XX及他小舅子,我站在平房上指挥叫他们打。他们几个手里都掂着棍和铁锨,谁拿的啥天黑我没看清,双方就开始扪起来了。潘XX和他小舅子退到他们家院子里,俺家的那几个亲戚又追到潘XX家里,在院子里将潘XX、他小舅子、潘XX的老婆扪打一顿,我看见将他们三某被打倒在地,俺家的亲戚都跑了回来,后来不知道谁开了灯,我看潘XX头上流满血躺在地上,这时我就从平房上下来,让俺亲戚赶快走了。当时天黑,具体怎么打看不清楚,打完架我看见李某X、王XX、李某、李某、柴某回来。

7、证人李某证言:……柴某、王XX、李某、李某X都去了潘XX家,我从屋里出来到潘XX家时看到已经把潘XX家的人(好像是他家的小舅子)打躺在地上了,我顺手从旁边拿个板凳砸了两下。

8、证人李某(李某X)证言:……我们一听非常生气,于某冲出家门,往邻居潘XX家,李某X、李某X、王XX、柴某他们跑在前面,我跑在后面……我自己踢了潘XX几脚,我只看见李某X、王XX、柴某动手打架了,他们三某离我比较近。后来听我哥李某X说,潘XX的老婆用铁锹把他头打流血了。

另有抓获经过、王某户籍证明、(2009)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无前科证明、平顶山市X区分局平公新(2004)法字第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平顶山市X区分局平公新(2004)法字第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2004)平检医鉴字第X号检察技术鉴定书、平顶山市X区分局平公新(2004)法字第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鉴定、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鉴于某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王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应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某四某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某,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某

审判员姬富有

助理审判员陈亚丽

二○一一年三某一日

书记员吴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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