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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闪某某,男,45岁。1984年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89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7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0年7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转刑事拘留,2010年8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闪某某在开封市中医院住院部四楼X病床房间内,因不满被害人陈XX影响其睡觉与被害人陈XX发生矛盾,被告人闪某某用手打被害人陈XX脸部五六下,致使被害人陈XX耳膜穿孔。经鉴定,被害人陈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闪某某供述;被害人陈XX陈述;证人王XX证言;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会诊鉴定书、伤处照片;被告人闪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闪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7日起至2011年7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付素芹

审判员:张合兴

人民陪审员:刘强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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