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袁某某于200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孟征斌
二00九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蒋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