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住所地宁乡县X镇X路。
负责人许某某,该行行长。
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09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沙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诉被告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10月19日,原告长沙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以被告马某某偿还了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马某某已经偿还了借款,原告长沙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沙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为638元,诉讼保全费540元,合计1178元。由原告长沙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负担。
审判员王治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关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