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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诉上海x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号x室。

被告上海x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x,总经理。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原告李x诉被告上海x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1月14日至2008年7月15日期间超时加班工资及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人民币x.5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x2008年1月14日至2008年7月15日期间的各类加班补贴费5000元;

二、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x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19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菁

书记员刘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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