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衡,湖南泰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受理了原告周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与被告郑某某自愿离婚;
二、个人所欠债务归各自偿还;
三、个人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付冰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