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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a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尹a,男,×年×月×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5日被拘留,2010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a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尹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尹a将童a骗出上海市×区×路×弄×号×室的住处后,用该室钥匙开门入室行窃,窃得总价值人民币3,920元的索尼牌CRl3型笔记本电脑1台以及索尼牌PS3游戏机1台。

2009年12月15日,被告人尹a将上述赃物归还被害人童a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童a的陈述,证人山a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相关照片、工作情况记录,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尹a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a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10年5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劳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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