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女,23岁。
被告刘某某,男,28岁。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大女儿刘某雨,现年五岁,由原告抚养;小女儿刘某雨,现年三岁,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二、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属于原告所有的一份,原告自愿留给小女儿刘某雨所有。
三、双方其他无争执。
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上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或按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慧毅
二00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