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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与被告湖南省XX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组XX号,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李霞,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XX市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熊XX,职务: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县X村XX号。身份证号码:x。

原告张XX与被告湖南省XX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湖南省XXXX有限公司在领取本调解书后三天之内支付359408.75元给原告张XX。

案件受理费6692元,减半收取3346元,被告湖南省XXXX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强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杜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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