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2月16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8日至10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位于新郑市X村X村北沟的杨树106株,该批杨树系陈某从大司村村民司××处购得。经林业技术鉴定,以上被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21.8901立方米。
另查:2012年2月16日,被告人陈某到新郑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陈某系自首,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明林业技术鉴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对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并希望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在对被告人陈某量刑过程中,本院考虑到陈某系初犯,并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上,本院认为陈某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陈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李晓莉
二Ο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