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向某、赵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09年9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依法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储永东
审判员杨朝多
人民陪审员杨理宽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向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