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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靖法民一初字第146号周某某与向某、赵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向某、赵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09年9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依法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储永东

审判员杨朝多

人民陪审员杨理宽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向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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