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31岁。
被告王某某,女,25岁。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
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床单及落地扇归被告所有,其他财产归原告所有。
三、双方其他无争执。
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上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协议书上签字按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梁要轩
二00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