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X镇X组。
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XX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XX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卢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XX负担。
审判员李楚华
二○○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姚远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