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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阳市凯亿芋子塘电站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诚德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邵阳市凯亿芋子塘电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X乡X村芋子塘。

代表人肖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东钫,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诚德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阳市凯亿芋子塘电站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诚德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凯亿芋子塘公司于200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邵阳市凯亿芋子塘电站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市凯亿芋子塘电站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共计x元由原告邵阳市凯亿芋子塘电站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唐雨松

审判员禹继华

审判员刘新军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龚晓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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