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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0年3月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8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国鹏、何献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路过汝南县双星轮胎厂门口时,无故殴打双星轮胎厂保安队长胡俊峰。接“110”报警后,处警民警赶到现场向王某询问情况时,王某对处警民警进行辱骂、殴打,并将警车砸坏,致使正常的执法工作不能进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胡xx、娄xx、高x、解xx、柴x、李xx、朱x、叶xx等人的证言;3、物证、书证(李xx、朱x的警察证复印件2份、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物证照片9张、汽车配件清单及巡特警大队证明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采取谩骂、殴打手段予以阻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0年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路过汝南县双星轮胎厂门口时,无故殴打双星轮胎厂保安队长胡俊峰。接“110”报警后,执勤民警赶到现场向王某询问情况时,王某对民警进行辱骂、殴打,并将警车损毁。致使正常的执法工作不能进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

2010年2月20日14时许,我在汝南县双星轮胎厂西门碰见该厂的保安队长胡俊峰,我喊他聊聊,两三句话不和,他上前就打我,把我的鼻子和嘴打流血了。因为以前和胡俊峰有点儿矛盾。然后我们俩就打起来了。后汝南县公安局汽车站派出所的民警过去了。处警民警拉我上车我不上,后来硬把我拉上警车带到派出所了。当天我喝了三两白酒。我不该和胡俊峰打架。巡警大队的车是我自愿给他们修好的。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胡xx证实:2010年2月20日14时30分左右,我在汝南县双星轮胎厂门卫室门口值班,当时王某从那里经过,看见我就到我跟前,啥也没说,照我肚子上跺一脚,和王某一起的一个男子拉王某走,我也紧忙往后退。王某还用手指着我骂。然后挣脱拉他的那个人,到我跟前又照我肚子上跺两脚,照我头上打两拳。然后和他一起的那个男子硬拉着他了。我打电话报警了。王某一看警察去了就开始侮辱民警,还拉着民警不丢。这时派出所所长也过去了,王某一见所长去了,也骂贺云鹏所长。后来还大声骂公安局的人,并不停的推搡、撕打处警民警。这时又过来一个穿毛衣的男子,拉着派出所民警让王某走,并照王某嘴上打一巴掌,当时就把王某的嘴打淌血了,并说:“这就是你们派出所的打哩。”王某一听那个穿毛衣的男子这样一说,骂的更利害了。对你们民警推搡、撕打的也更利害了。王某在那骂的有二十分钟左右。后来你们强行把王某带派出所里了。

2、证人娄xx证实:2010年2月20日下午3时许,我和胡俊峰在双星轮胎公司大门口站着说话,然后就看见两个人从东边过来。其中一个人看着喝醉了,脸非常红,满身酒气。我记得他叫王某。当时胡俊峰在电动车上坐着,王某到胡俊峰跟前用胳膊勒住胡俊峰的脖子从车子上勒下来。后我骑着电动车进去送人。过了几分钟我回到大门口,派出所的人已经来了。王某就开始骂派出所和公安局的人。后来派出所又来了一部分人,其中有汽车站派出所所长贺云鹏。王某指着贺云鹏骂,然后又撕扯贺云鹏,把贺云鹏的一个肩章撕掉了。派出所正在制止的时候过来一个穿白毛衣的年青男子,照王某脸上打一巴掌,把王某的嘴打淌血了,后王某在那里大声吵闹说“派出所打人了”。当时打他那个人也大声吆喝着说派出所打人了,把王某嘴打淌血了。后来巡警大队又来了几名巡警上前制止,王某就用拳头捶,用脚跺,殴打巡警队的几名队员。后公安局又来人增援,才把王某和那个穿白毛衣的人带走。

3、证人高x证实:2010年2月20日下午3点左右,我在汝南县双星轮胎厂大门口值班。当时就看见从路上过来两个人,大约30来岁,其中一个人脸比较红,看样子是喝醉酒了。他走到胡俊峰队长跟前上去就打,用脚跺、用手捶,边打边骂胡俊峰。胡俊峰打电话报警,汽车站派出所的值班民警就过来了。

4、证人解xx证实:我和王某是舅表关系。我去找王某玩,有人打电话对我说王某在双星轮胎厂和别人打架了。我去双星轮胎厂,在大门口见到派出所的民警正把王某往车上拉,我把王某拉开了。王某可能喝点儿酒,还在那儿乱耍,我照王某脸上打一耳光,说别喊了。后又来了几个警察,把王某带走了。

5、证人柴x证实:2010年3月份,王某在这里修理过一辆面包车,换的倒车镜和一个后灯。一共花了50块钱。

6、证人李xx、朱x、叶xx证实:2010年2月20日14时30分,接到大队领导指令支援汽车站派出所。赶到现场后,有一名男子满身酒气,正在双星轮胎厂门口闹事,嘴里不干不净还骂汽车站派出所处警民警,说着就要上去打处警民警。处警人员制止,那名穿灰色衣服的男子对处警人员拳打脚踢,不停的辱骂民警,围观群众越来越多,场面已经失控,民警决定对该男子进行控制,在控制过程中,该男子又用脚踢我们的处警人员。在控制该名男子过程中,该名男子先后将处警车辆的右倒车镜、后尾灯踢烂。在撕扯过程中,那名男子对处警人员又踢又打,又将警车前塑料保险杠踢烂。处警民警一共六人都被该名男子殴打多处。

(三)物证、书证

1、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殴打民警及被损毁警车的情况。

2、李玉林、朱麟的警察证复印件证实二人系汝南县公安局民警。

3、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

4、汽车配件清单及巡特警大队证明证实:被告人将所损毁的警车修复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审核,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汝南县公安局民警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谩骂、殴打执法人员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损毁执行公务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清华

代理审判员林森

人民陪审员唐新伟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海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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