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江平,湖南江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卫东,湖南江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刘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08年9月11日受理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刘某丙继承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被告刘某丙按份额继承其父母的遗产即其父刘某贤名下的位于长沙市X路X号X栋X号住房一套(所有权证号为长房权南私房改x号、建筑面积为72.92平方米),其中原告刘某甲享有50%、被告刘某乙享有25%、被告刘某丙享有25%的所有权;
二、如果上述房屋拆迁安置,则按原告刘某甲50%、被告刘某乙25%、被告刘某丙25%的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3217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609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537元、被告刘某乙负担536元、被告刘某丙负担536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秦晓梅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冯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