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市镇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X镇X组。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德,湖南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赞辉,湖南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汤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08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长沙市镇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乙、汤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满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乙支付原告长沙市镇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x元(已给付);
二、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清结;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7310元,减半收取3655元,由原告长沙市镇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满宏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