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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告人宣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宣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吉林油田工人,住(略)。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09年6月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宣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09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高考期间,被告人宣某某在吉林油田高中附近花3000元购买收发高考试题答案的仪器设备一部及接收耳机一个,向邻居田桂珍借笔记本电脑一台。在高考期间,被告人宣某某分别于2009年6月7日和6月8日,利用QQ网接收高考试题答案,并用发射设备向在前郭县X路小学159考场高考的女儿高微发送高考试题答案。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宣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辩解意见,当庭表示认罪。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宣某某供述:我女儿宣某今年(2009年)高考,考场在前郭县X路小学,考前我给孩子买的发射器和接收耳机。在考场附近租的楼房,我在朋友家借台笔记本电脑。我用QQ网,对方把答案发过来,我收到后用对讲机发到我女儿的耳机上。6月7日和8日都发了。

2、证人宣x、宣xx的证言:均能证实被告人宣某某在高考时给宣某发送试题。

3、证人曲xx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宣某某在2009年6月6日租其楼房。

4、证人田xx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宣某某向其借用笔记本电脑的事实。

5、破案及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宣某某被抓捕的时间、地点。

6、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所扣押的电脑及发射器是被告人宣某某为宣某发送试题的所用。并有从电脑里查出的试题答案佐证。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间形成了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宣某某以窃取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告人宣某某犯罪后自愿认罪,并有悔罪表示,综合考虑被告人宣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宣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审判员刘洪霞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顾丹(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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