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哎呀呀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号金茂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圆,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玉军,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系武冈市哎呀呀饰品店私营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哎呀呀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哎呀呀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8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哎呀呀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哎呀呀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广州哎呀呀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曾海利
审判员禹继华
审判员刘新军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曾蓓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