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夺罪,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新行(另案处理)驾驶两轮摩托车,窜至民权县X镇X村委瓦冯村西头的柏油路上,将该村村民张xx的右耳金耳环抢走。经鉴定该耳环价值51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张xx的陈某,证人李xx、冯1xx、冯2xx的证言,价格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公然抢夺公民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系共同犯罪,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日起至2011年5月31日止)。
审判员王利双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佟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