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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谦,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曾某某x元(含被告于2007年11月3日已付给原告的继续治疗费5000元,不含被告已经支付的医疗费),此款被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08年11月5日前支付给原告曾某某;

二、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1174元,因调解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袁文报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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