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耿井雨(另案处理)去尹店乡X村王xx网吧上网,趁王xx睡着,将网吧内的电脑盗走(主机、显示器、键盘),价值2381余元,后失主王xx发现,电脑被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王xx、徐xx的陈述、证人史xx的证言、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交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46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佟立民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利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