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常鼎民初字第1016-X号
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08年10月20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60元,减半收取498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长罗尚春
审判员周建军
审判员赵焱
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