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男,48岁。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4日至5日,被告人顾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尤店乡X村民顾X海所有的杨树86株擅自砍伐。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立木蓄积为14.0314立方米。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请求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顾X春、顾X、顾X刚、朱X、李X证言,罗山县X乡X村民委员会、罗山县森林公安局的证明,林木砍伐的技术鉴定报告,顾某某滥伐林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顾某某的户籍证明,罗山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顾某某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砍伐所购买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方平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