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某,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莫某某不服卢氏县公安局卢公(川)决字[2010]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卢氏县人民法院(2O10)卢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莫某某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对上诉人莫某某按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莫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毅
审判员贾宁予
助理审判员肖爱祥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