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男,28岁,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
被告吕XX,女,29岁,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
原告周XX诉被告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XX以双方协商离婚为由,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判员王国华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唐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