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代表人:陈某某,该大队政委。
委托代理人:刘胜泽、狄某某,河南民心(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张某某不服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灵公交决字[2010]第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及灵宝市人民法院(2O10)灵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对上诉人张某某按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毅
审判员贾宁予
助理审判员肖爱祥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