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略)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拐卖儿童,2010年4月19日被(略)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辩护人付某某,河南明星(略)事务所(略)。
(略)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理(略)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某某犯拐卖儿童罪一案,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淇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卢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原审被告人卢某某不服,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卢某某拐卖儿童一案,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淇滨区人民法院(2010)淇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略)淇滨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珂
审判员周守普
代理审判员杨柳
二0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