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栾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吉某某,女,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男,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住所地栾川县X路。
被申请执行人王某某、高某某,两人系夫妻关系,住(略),无业。
关于栾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王某某、高某某夫妇违反计划生育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栾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栾计生征字[2009]X号征收决定书。
审判长史宏远
审判员董红太
审判员赵琴芳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常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