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13日,被告人温某某以有能力给冯××托人、找关系以便帮助冯××从看守所里放出来为由,诈骗冯××母亲杨××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的方法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温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全部退赃,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温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4日起至2011年1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沈佳丽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