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拆迁安置建设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浩,河南雷雨(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向东,河南问鼎(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南阳市拆迁安置建设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马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马某某于2010年4月21日向宛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南阳市拆迁安置建设开发公司退还马某某购房款26万元,诉讼费由南阳市拆迁安置建设开发公司负担。原审法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南阳市拆迁安置建设开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阳市拆迁安置建设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永浩,被上诉人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向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牛某春
审判员褚松龄
代理审判员孙娟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赵娜
邓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