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7月2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24日5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荥阳市X路西段时尚网吧,趁任洋洋熟睡之机,将任洋洋的一部诺基亚E66型黑色滑盖手机盗走,该手机于2010年7月16日购买,价值1600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手机款已配给任洋洋。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任洋洋陈述、收到条、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失主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李丰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