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素娟,周口海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案由:离婚。
本院于2009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晋京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王某诉称,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少,婚后双方性格不和,难以沟通。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赵某某跟谁生活由其自己决定;3、平分夫妻财产;4、被告支付生活补助费x元。
被告赵某同意离婚。
经庭审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4月举行婚礼。1997年11月12日进行结婚登记。1996的4月28日生育一女赵某某。原、被告双方均无婚前财产。2007年原、被告一次性付款购买位于(略)商品房一套。因该商品房尚未交房故未办理房产证。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王某提出离婚,被告赵某同意离婚,本院准予离婚。
二、婚生女赵某某由被告抚养,被告同意原告不支付子女抚养费。
三、原、被告均无婚前财产,婚后所购位于(略)周漯路西段××花园X号楼X单元X楼西户商品房一套归赵某某所有,其他婚后财产归被告所有。
四、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晋京豫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