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
申请人陈某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支票,票面金额均未填写,出票人为上海市某县某门市部,支付人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以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支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出票人为某县某建材经营部,支付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某支行的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陈某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900元,由申请人陈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施燕
审判员汤元忠
代理审判员陈某
书记员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