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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商务局、漯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复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漯河市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局副主任。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漯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该局企业科科长。

申请执行人路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略)。

被执行人漯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被执行人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复议人漯河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漯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信息化局)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02)源执字第634—X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执行法院认为,市信息中心原来属于市经贸委,因政府机构改革,其人员和职能现分别被划入异议人市商务局、市信息化局及被执行人市国资委、市发改委、二异议人及二被执行人是原经贸委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承担本案确定的义务。市商务局、市信息化局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故原执行法院驳回异议人漯河市商务局、漯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异议。

申请复议人市商务局称,1、请求事项: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2)源执字第634—X号执行裁定。2、事实与理由:①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2004年机构改革时,其只是划入原市经贸委的内部管理,组织协调,并没有承接信息中心的职能,没有涉及对信息中心人、财、物具体接管。市政府重新下发通知,对市商务局的主要职责进行调整。②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存在程序问题,其并不是诉讼参与人,亦没有承担任何的判决义务,执行法院在没有查清本案事实的情况下,依然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显属程序违法。

申请复议人市信息化局称,1、请求事项: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2)源执字第634-X号执行裁定。2、事实与理由:①市经贸委在没有对市信息中心进行清算的时候被政府撤销,其民事责任应以企业资产来承担,与行政机关之间职能调整无关,执行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②民事责任承担的前提是财产权属的转移,该案只涉及财产归属权转移问题,而原市信息中心被市经贸委撤销后,财产未划归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现市信息化局为新组建的单位,并未接收任何财产,没有承担原市信息中心的任何实体权利义务。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另查明,1、中国共产党漯河市委员会漯文[2004]X号文件,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二部分:(一)、组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将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划入市国资委,撤销市经贸委。(二)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将市经贸委承担的职能划入市发改委。(三)、组建市商务局,将市经贸委的职能划入市商务局。(六)、将市经贸委承担的职能划归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第三部分:被撤销单位下属或管理的事业单位,随职能调整,分别移交有关部门管理。第六部分:(一)、撤并单位,审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2、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漯政办[2010]X号文件“关于印发漯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一部分第一项:将市发改委的工业行业管理、工业经济运行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入市信息化局。第二项:将原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的职责划入市信息化局。

本院认为,1、中国共产党漯河市委员会漯文[2004]X号文件精神,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调整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改进管理方式,减少行政审批,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2、中国共产党漯河市委员会漯文[2009]X号“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三部分:1、组建市信息化局,将市发改委工业经济运行等方面的职责划入市信息化局。(二)、不再保留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其职责划入市信息化局。第五部分:对合并的部门,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进行划转,由对应新组建部门负责接收和管理。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漯政文[2010]X号文件,关于印发漯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一部分:(一)、将市发改委工业经济运行等职责划入市信息化局。(三)、将原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的职责划入市信息化局。漯河市人民政府为理顺职责关系,完善运行机制,积极推行大部门体制,综合设置职能相近的部门,精简部门内设机构,促进职能有机统一,机构协调运转,由于政策的变化,进行行业结构调整。漯文[2004]X号通知,对撤并单位,审计部门要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依照上述文件精神,市发改委、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划入市商务局、市信息化局的职责,应是原市经贸委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对其债务应当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漯河市商务局的复议申请。

二、驳回漯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贾志刚

审判员张一帆

审判员付要欣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其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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