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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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张炼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润琼